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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网系统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人:格瓦拉 | 发布时间:2013-4-9
 

第十四章  系统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14—1条  事故处理的领导关系

1.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本省电网事故处理的领导者,是省调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变电站值班员应正确迅速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事故处理的指令。

2.各地调值班调度员是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对本地区所属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涉及两个(或以上)地市所属范围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领导者,应根据有关调度协议确定。当220千伏主网发生电力系统事故影响到有关地区电网时,省调应及时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要求地调配合主网处理事故。

3.省内500千伏系统的事故,由华东网调负责处理,省调协助。当500千伏系统事故对220千伏有影响时,由华东网调及时通知省调配合进行处理。

4.属省调调度管辖,由地调操作管理的220千伏变电站及220千伏线路,其事故处理仍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指挥处理,属省调调度许可,由地调调度管辖的220千伏变电站及220千伏线路,由调度管辖的地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指挥处理,应及时汇报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系统情况及时指导。涉及系统性的事故由省调经地调进行指挥,必要时省调有权直接指挥处理。

第14—2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系统事故时应做到:

1.及时发现事故,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尽速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尽一切可能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连续供电。

3.尽速恢复对已停电用户的供电,特别需先恢复发电厂的厂用电和重要用户的保安用电。

4.尽速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14—3条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1. 系统发生异常或事故情况时,有关单位值班员应尽速正确地向有关调度做如下内容的汇报:

⑴异常现象,异常设备及其他有关情况;

⑵事故跳闸的开关名称、编号和跳闸时间;

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⑷出力、电压、频率及主干线潮流变化情况;

⑸人身安全及设备损坏情况;

⑹故障录波器的有关记录。

在未能及时全面了解情况前,值班人员应先简明正确汇报开关跳闸情况及异常情况,待详细检查后再具体向有关调度汇报。

2. 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或主值班员,地调主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中应坚守在控制室和调度室,及时与省调取得联系,如需离开时要指定专人代理。

3.事故处理中,涉及电力系统的重大操作,须取得省调的同意。事故单位的领导人有权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发布指令或指示,但不得与省调下达的指令相抵触。

4.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非事故单位的值班员除汇报异常现象、加强监视、做好事故蔓延的预想外,不要急于询问事故原因和占用调度电话。

5.为防止事故扩大,下列情况无须等待省调指令,事故单位值班员可立即自行处理,但事后应迅速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这些情况是:

⑴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者,按现场规程立即采取措施;

⑵确认无来电的可能时,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⑶发电机组由于误碰跳闸,应立即恢复并列;

⑷线路开关由于误碰跳闸,应立即对联络开关鉴定同期后并列或合环;

⑸对末端无电源线路或变压器开关应立即恢复供电;

⑹本规程中已有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下令自行处理者。

6.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且交接班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时,仍由交班者负责处理,接班者协助进行处理,在告一段落或处理结束后,才允许交接班。

7.事故处理过程中,一切调度指令和联系事宜均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和录音制度,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需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和登记“异常记录簿”。

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应在处理事故告一段落后尽速报告调度科长或调度所长、总工程师,夜间应报告省局值班室。并按规定向上级调度汇报。

第二节  系统频率的异常处理

 

第14—4条  华东电力系统频率超出50±0.2赫兹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的允许持续时间为:超出50±0.2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当安徽电力系统与华东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解列地区容量不超过300万千瓦时,超出50±0.5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1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14—5条  为防止在系统发生事故时,因频率急剧降低而导致系统瓦解,各地供电局、发电厂应按规定配置安全自动装置。                    

第14—6条  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在电网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当电网事故严重威胁电网安全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按照“事故限电序位表”,越级指令有关变电站、发电厂值班人员直接进行拉闸限电,受令单位必须立即执行。

 第14—7条  当系统频率降至49.8赫兹以下时:

1.发电厂值班人员无须等待调度指令,立即运用本厂旋转备用,自行增加出力,直至频率恢复至49.8赫兹以上或已达到运行机组的最大可能出力为止。 各水电厂,当系统频率低于49.0赫兹时,低频自启动装置和低频调相改发电装置按整定方案动作,将调相机组改发电,并启动备用机组,逐台并网发电,按频率增加出力,直至系统频率恢复至49.8赫兹以上,或出力带满,或联络线调到规定限额为止。若自启动装置未动或未投,值班人员应手动按上述方案执行。以上处理情况,各厂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及时控制联络线的潮流不超过允许限额。在频率恢复后,各厂应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整出力。

2.省调及地调值班调度员:

⑴迅速检查各厂旋转备用容量,必要时启动备用机组。

⑵当旋转备用容量加满和备用机组均投入后,频率仍低于49.8赫兹时,则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系统用电情况,确定各地市紧急拉闸、限电数量,指令有关地市拉、限电,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省调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所拉开关和限电负荷在恢复送电时,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同意。各级调度员在恢复送电时,还需要考虑频率、电压以及潮流、接线的变化,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⑶当经上述处理,系统频率仍低于49.50赫兹且有继续下降趋势或者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时,省调应按”事故限电序位表”下令拉电,使系统频率尽快恢复至49.80赫兹以上;当系统频率低于49.00赫兹以下时,各级调度均应按“事故限电序位表”下令紧急拉电,使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恢复至49.80赫兹以上。

第14—8条  当系统频率下降时,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设有低频保护的机组工况,调整各机组出力,尽可能减小机组低频跳闸造成发电出力损失。发生机组低频跳闸时,应及时上报省调。

当系统频率突然降至48.50赫兹以下时,各级调度运行人员还需做如下处理:

1.各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

⑴立即检查各轮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情况,当相应的低频减载装置在整定频率值应动作而未动作时,应立即拉开其所控制的开关;

⑵按现场“事故限电序位表”的规定进行拉电;

⑶火电厂按照现场规程将厂用电与系统解列;

⑷各水电厂,按规定自动将备用机组并网,将调相机组改发电,增加出力。直至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

2.各地调值班调度员:

⑴迅速检查本地市各轮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情况,凡达到整定频率而未动作者,应下令变电站值班人员立即手动拉开所控制的开关;

⑵紧急事故拉电,直至系统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以上,再待省调指令做进一步处理。

3.省调值班调度员:

⑴迅速了解各厂备用容量和备用机组;

⑵迅速了解各地区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情况和事故拉电情况,必要时指令有关地调继续拉电;

⑶在1~2分钟内未能使系统频率恢复至49.00赫兹及以上时,省调应立即下令拉闸限电,直使系统频率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14—9条  当系统频率突然降至48.00赫兹及以下时,各地调、发电厂值班人员不待省调指令,应立即增加出力和拉闸限电,以使系统频率尽速恢复至49.80赫兹以上;省调值班调度员采取直接拉电措施,直至频率恢复至49.80赫兹以上,再进一步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

第14—10条  当系统联络线或联络变故障,造成系统解列,解列部分的低频事故处理也应遵循本章各条规定执行,为了迅速恢复与系统并列可按本规程第十三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14—11条  当系统频率超过50.20赫兹以上时,各发电厂无须等待调度指令,立即自行根据频率降低出力直至最低技术出力,以保证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降至50.20赫兹以下。如频率未能降至50.20赫兹以下,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情况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务必在30分钟内使频率降到50.20赫兹以下。

第三节  系统电压的异常处理

 

第14—12条  为保持系统运行的静态稳定,防止电压崩溃,由华东网调和省调分别对各主要中枢点(控制点和监视点)下达最低允许电压值(未下达时按正常运行电压规定值的-7%)和事故极限电压值(为下达时按正常运行电压规定值的-10%)。

第14—13条  当系统中枢点电压低于最低允许运行电压值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尽快调整发电机、调相机的励磁,投入电容器组,使母线电压恢复至最低允许运行电压以上。当所有调相、调压手段均采用后,而母线电压仍未恢复至最低允许运行电压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处理。

省调值班调度员为尽快使中枢点电压恢复至最低允许运行电压以上,可采取下列措施:  

1.增加旋转备用容量和启用备用机组;

2.要求网调值班调度员切除部分或全部低压电抗器;

3.改变系统结线方式,合理调整有关厂的有、无功出力和主要联络线潮流;

4.指令有关厂、变电站调整主变有载调压分接头位置;

5.限制有关地市的用电负荷;

6.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明显效果时,应指令有关地调按“事故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负荷。

当系统中枢点电压降至事故极限点电压时,应作如下处理:

1.中枢点值班人员: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利用发电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以维持电压,并迅速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2.值班调度员:当发现某中枢点电压低至事故极限电压值时,应立即启用系统中有功和无功备用容量来维持电压,并迅速指令有关地调或变电站按“事故限电序位表”拉闸限电,以消除发电机过负荷,尽快使母线电压恢复至最低允许运行电压以上。

第14—14条  当发电机或调相机突然过负荷,值班人员在采取降低励磁电流的办法来消除过负荷时,不得使母线电压低于事故极限电压值。若母线电压降至事故极限电压值,而发电机或调相机仍然过负荷时,根据过负荷的多少,应采取下列措施:

1.若过负荷小于额定值的15%,值班人员应首先将过负荷的情况报告省调,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处理。同时,值班人员应迅速启用本厂备用容量和备用机组,自行采取一切措施,以消除过负荷。省调在接到上述过负荷的报告后,应利用系统中的无功和有功备用容量来消除过负荷。

2.当过负荷大于额定值15%且频率正常时,值班人员应一面尽速报告省调,一面自行采取措施,在事故过负荷允许的时间内,尽快消除过负荷。值班调度员在接到某中枢点电压降至事故极限电压值时,而发电机或调相机仍有过负荷的报告后,应尽速利用系统中一切备用无功容量来提高电压,以消除过负荷。此时,允许将个别发电厂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提高至最高允许值。若过负荷的发电厂处于受电端,不允许降低有功出力而应限制或切除部分负荷。

第14—15条  当系统电压高于该点电压规定值的5%时,有关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降低发电机、调相机的无功出力:表面冷却的发电机功率因数一般应达迟相0.95 ;具有自动调整励磁装置的发电机,必要时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内冷发电机功率因数超过额定功率因数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机组进相运行应由有关部门经过试验来确定;变电站可停用电容器组。 若经过调整仍达不到合格范围,应汇报省调,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协调处理。 当系统电压高于该点电压规定值的10%,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一面立即采取调整无功、降低电压措施,另一方面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采取调整电网潮流,改变网络结线,调停发电机、调相机以及通知地调停用电业电容器、用户电容器。必要时汇报华东网调协助调整电压,以及投入低压电抗器及调整主变分接头位置等。直至电压恢复至规定偏差范围之内。

第四节       线路事故处理

 

第14—16条   当系统联络线或环网线路(包括双回和多回线路)中,某一回线开关跳闸时,调度员和有关单位值班员首先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引起的稳定破坏、系统解列、元件过负荷等异常状态,然后再对跳闸线路进行事故处理。

第14—17条   当线路开关跳闸后,为加速事故处理,各级调度运行人员可以不待查明原因,按规定综合确定强送点,对故障跳闸的线路进行强送电。其规定如下:

1.需按照稳定要求选择强送点或选择距离主要发电厂和负荷中心较远的系统开关作强送点,并需考虑强送电成功后便于并列;

2.强送电端的电力变压器相应电压侧中性点应接地,不允许用本侧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力变压器单独向110千伏、220千伏线路强送电;

3.强送电的开关要完好,应有足够的遮断容量,开关跳闸次数应在允许的范围内,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至少有一套快速、可靠的保护);

4.强送电前需检查了解主要联络线潮流不应超出稳定限额,否则需采取相应降低潮流或提高稳定的措施;

5.有带电作业的线路开关跳闸后,必须与带电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后,才能对线路进行强送电。

第14—18条   220千伏系统联络线或环网线路(包括双回线路)开关跳闸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1.投入单相重合闸的线路开关,若单相跳闸,单重动作重合成功,现场值班员需及时将保护及单重动作情况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2.投入单相重合闸的线路开关,若单相跳闸后,单重未启动或单重动作但开关拒合造成非全相运行,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手动拉开该开关,并汇报值班调度员。省调根据线路对端保护及重合闸动作情况可决定:

⑴若对端单相重合闸动作成功可立即恢复并列或合环;若开关有拒合可能应设法用旁路开关代替运行;

⑵若对端三相开关跳闸,可根据系统方式选择强送点,经与对方联系后对线路进行强送一次,强送成功后立即恢复并列或合环;但应对保护、重合闸或开关检查不正确动作原因;

3.未投入单相重合闸的线路开关,若线路故障造成三相跳闸或虽投单重,但线路发生单相故障单重动作重合未成造成三相跳闸时,现场值班员应将保护及重合闸动作情况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可根据本条第2项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第14—19条  110千伏系统联络线路或环网线路(包括双回线)开关跳闸时,应按地调调度规程进行处理,处理原则:

1.投入线路无压重合闸的一侧开关跳闸:

⑴若无压重合闸重合成功,现场值班员应立即将跳闸开关名称、编号、继电保护与自动重合闸动作情况向调度汇报。

⑵无压重合闸重合不成功,现场值班员应将情况汇报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根据线路重要性,保护动作情况,有无明显故障点存在等,允许再强送一次,但一般必须与送电端的对侧值班员联系后进行,若失去通讯联系时,必须等20分钟后再进行强送。

⑶无压重合闸未启动或动作后开关拒合,现场值班员无须等待调度指令,允许鉴定线路无压后立即强送一次。

2.未投入线路无压重合闸的一侧开关跳闸,现场值班员一边汇报情况,一边检查线路有无电压。当线路侧有电(或等待来电后),可不待调度指令,允许鉴定同期进行并列或合环操作。

第14—20条  馈电线路开关事故跳闸处理原则:

1.未投入自动重合闸或自动重合闸未动作者,现场值班员可不待调度员指令立即强送一次;

2.不论自动重合闸动作成功与否,现场值班员均应汇报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用户重要性对重合闸动作重合不成的线路决定是否再强送一次。

第14—21条  各类线路开关跳闸后,经过强送电不成或已确认有明显故障时,则可认为线路是永久性故障。值班调度员应下令将故障线路各端开关、闸刀拉开后并三相短路接地,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事故抢修。通知时应说明保护动作情况,线路是否带电;若线路无电,也应说明是否做好安全措施,找到故障点后,是否可以不经联系即开始进行检修工作。调度员应尽可能根据继电保护提供的故障录波器测距情况供查线单位参考。

第14—22条  各类线路瞬时故障、开关跳闸后自动重合闸动作成功或强送成功者,线路虽在带电运行,但值班调度员仍需通知线路所属单位对该线路进行带电查线,并告之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故障测距,经带电查线发现故障点应立即汇报调度员。未查出故障点也应报告调度。

第14—23 条  当发生开关机构故障,自动闭锁跳(合)闸时,应迅速消除故障。如无法在15分钟内恢复时,应立即用旁路开关代替运行(允许根据等电位原理,用闸刀断开旁路开关并联运行后的环路电流,注意在用闸刀解环时旁路开关必须改非自动)。亦可在不能用旁路代替时,将母联开关与其串接运行,但必须投入母联开关保护(包括充电保护);若无法用旁路或母联代替时,则设法用母联或上一级开关来断开,防止长期死开关运行。对一个半开关结线中,开关发生机构故障时,允许用闸刀解二串以上并联运行的环路。

对一个半开关结线中,应尽量用边开关对线路试送,不允许同时合中开关。当发生开关或线路二相运行时,应迅速恢复全相运行,如无法恢复,应立即将开关或线路各侧开关拉开。

第14—24条  当500千伏系统线路(属华东网调直接调度)的开关跳闸后,为了加速事故处理,各发电厂、变电站值班员在向华东网调汇报的同时,应迅速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应尽速消除由此对220千伏系统产生的各种影响。当220千伏系统联络线过负荷时,应指令有关电厂迅速调整出力。或发电厂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规定自行降低出力,然后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应将处理结果向华东网调汇报。

 

第五节          母线故障或母线失电事故处理

 

第14—25条  发生发电厂和变电站母线故障或失去电压,通常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现场值班人员的汇报后,

⑴应立即了解失电母线开关是否已全部跳开或拉开。若未拉开,则应立即令其拉开失电母线所有开关,发现故障点立即隔离,并对一、二次设备及保护动作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⑵立即判断故障范围,首先处理系统失稳、解列、过负荷及对重要用户恢复送电问题,防止事故扩大。

⑶了解现场详细情况,确定处理方案,进行恢复操作。

第14—26条  发电厂和多电源变电站母线故障或电压消失的事故现场处理:

1.当发现母线失电时,现场值班员需首先判明确系母线无电。判别母线失电的依据是应同时出现下列现象:

⑴该母线的电压表指示消失;

⑵该母线的各出线及变压器电流消失;

⑶该母线所供厂用电或所用电失去(无备投)。

2.在确认母线失电后,当无母差或母差未动,母线上无开关跳闸时,应立即自行拉开失电母线上所有开关(包括母联开关),并汇报值班调度员。对失电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包括出线开关及其保护),并按如下处理:

⑴若经检查判断并非母线本身原因,而系某一出线开关拒动(包括失灵保护动作)越级所致,对拒动开关首先拉开,转冷备用,对失电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包括出线开关及其保护),如不能立即消除故障,有条件时应采用旁路开关代替运行。

⑵若经检查,未查出明显原因,可按附件一规定的主电源开关对失电母线送电,或用本厂一台发电机对失电母线进行零起升压(如双母线失电时则分别进行试送或升压)。当试送或升压正常后迅速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⑶若经检查母线确有故障,但因母差未投或母差虽投而拒动时,应按本条3进行处理。

3.若母差保护动作,或母差未动但某一开关失灵保护动作,母线失电,现场值班员应及时将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及事故情况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对失电母线进行外部检查,按下述原则处理:

⑴经检查判明失电母线确有故障时,首先隔离故障母线。若双母线中的一组故障失电,则将故障母线上的全部或部分开关倒至运行母线上(操作应采用冷倒方式,即母线闸刀先拉后合);如系单母线方式故障失电,应尽可能先隔离故障点,恢复部分运行(分段或启用旁路母线等),要尽速恢复与系统并列;

⑵经检查若确系母差或失灵保护误动作,应停用母差或失灵保护,立即对母线恢复送电;

⑶经过检查,若未查出母线失电原因,可用附件一规定的主电源开关对母线试送。在用外部主电源开关对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试送,而另一组母线在运行状态时,则应短时停用母差保护,再进行对母线试送。用外部电源对母线试送时,需将试送开关线路本侧方向高频(相差)改停用。发电厂母线故障可采用一台发电机对母线零起升压,升压时应按电气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在试送或升压正常后恢复正常运行;

⑷对一个半开关结线的一组母线失电后,试送前应将试送电源线路本侧的中开关拉开后,用边开关试送。若因母差误动所致,应停用母差检查,待处理结束,投入母差后,再恢复母线送电。

⑸如必须用本侧电源试送时,试送开关必须完好,并有完备的继电保护,主变后备保护应有足够的灵敏度,主变后备保护应尽量降低整定值和动作时限。

第14—27条  失电母线经试送或零起升压正常后,恢复运行的操作,现场值班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首先与有电的主要外部电源开关恢复并列或合环后,本厂发电机组再逐台并列;

⑵220千伏系统联络线在线路侧无电时,没有得到调度指令许可不得试送电;

⑶对馈电线路可逐条试送恢复送电;

⑷对经查明有故障的线路,不得试送电。

第六节              系统非同期振荡的事故处理

 

第14—28条  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的一般现象

1. 电力线路、发电机和变压器的电压表、电流表和功率表的指针周期性剧烈摆动;发电机、调相机和变压器在表计摆动的同时发出有节奏的轰鸣声。

2.振荡中心(位于失去同期的两电源间联络线的电气中心)附近的电压摆动最大,它的电压周期性地降到接近于零;白炽照明灯随电压波动一明一暗。

3.失去同期的发电厂间的联络线的有功表摆动最大,输送功率往复摆动,每个振荡周期内的平均功率接近于零。

4.送端系统的频率升高,受端系统的频率降低并略有波动(机组转速表才能正确反映,数字式频率表则无法反映)。

第14—29条  系统发生振荡的主要原因:

1.系统发生超过稳定准则范围的严重故障;

2.发生多重性故障;

3.失去大电源而使联络线路超过静态稳定限额;

4.故障时开关或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无自动调节装置或装置失灵;

5.大机组失磁或进相;

6.系统出力不足,电压、频率低于临界值时,引起静态稳定破坏;

7.其他偶然因素。

第14—30条  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时的现场处理原则:

1.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受端)应立即自行增加出力至最大,并利用最大允许的过负荷能力,使频率恢复至49.5赫兹以上或振荡消失为止,必要时应紧急拉电切除部分负荷。

2.频率升高的发电厂(送端)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使频率降至49.5赫兹或振荡消失为止。

3.若装有“联锁切机装置”的线路跳闸,而因装置失灵,应该切除的机组没有被切除(或远方切机装置动作,而应切除的机组没有被切除),系统发生振荡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尽快将该机组与系统解列。

4.各发电厂在当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时,值班人员无须等待调度指令,尽量利用发电机的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提高母线电压至最高允许值。

5.在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时,各厂值班人员不得无故将发电机、调相机与系统解列(除特别规定允许在非同期振荡时解列的发电机外)。在频率和电压严重下降到威胁厂用电安全时,根据现场规程将厂用电(全部或部分)按解列方案解列运行。

6.若由于发电机失磁而引起系统振荡时,现场值班员应立即将失磁的机组解列。

第14—31条  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时,省调值班调度员一般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将失去同步的部分与系统解列运行,防止扩大事故。

系统中为防止发生长时间的非同期振荡,造成大量用户甩负荷及对发电机的损害,应经过稳定计算,确定系统振荡解列点。在110千伏系统中的振荡解列点应报省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在220千伏系统中的振荡解列点应报华东网调,并经国电华东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系统振荡解列点应行文下达)。

在系统中确定的系统振荡解列点处应设置振荡自动解列装置,当系统中发生非同期振荡时迅速将失去同步的部分自动解列运行。为防止扩大事故,在装有自动解列装置的开关,现场值班人员在发现自动解列装置发出动作信号,而系统又在继续振荡时,立即拉开应解列的开关。

在系统振荡解列点未装自动解列装置或停用自动解列装置,而规定应手动振荡解列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按预先规定进行手动解列。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发现自动振荡解列装置拒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实行手动解列。

第14—32条  为使失去同步的系统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并减少运行操作,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解列,允许局部系统短时间的非同期运行,而后作再同步:

1.通过发电机、调相机等的振荡电流在允许范围内,不致损坏系统重要设备;

2.电网中枢变电站或重要负荷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波动最低值在额定值的75%以上,不致甩掉大量负荷;

3.系统在两个部分之间失去同步,通过第14—30条的预定(手动或自动)调节措施,能使之迅速恢复同步运行者。

若调节无效(最长3-4分钟)则应予以解列。

第七节             系统联络线设备过负荷的事故处理

第14—33条  为了防止系统联络线过负荷,省调需按联络设备(开关、闸刀、流变、阻波器、线路导线、联络变压器)的允许限额,继电保护整定值要求或系统稳定限额,确定其最大允许负荷值,并通过有关单位进行监视。

第14—34条  正常运行中的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的允许限额,监视联络线(联络变)的负荷(有功、无功、电流),使其不超过最大允许值。当达到最大允许值时,应报告值班调度员,按事先规定调整出力或负荷,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其不超过最大允许值。设有联络设备跳闸联切或远切负荷装置者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14—35条  处理电力系统联络设备过负荷的一般原则:

1.增加受端系统发电厂的出力,直至限制或切除部分负荷,并提高电压,必要时发电机可按事故过负荷方式运行;

2.降低送端系统发电厂的出力,直至切除部分发电机,并提高电压,其中若有频率调整厂应停止调整频率,由值班调度员临时指定其他发电厂调整频率;

3.调整系统运行方式,转移过负荷设备中的潮流;

4.当联络线路的负荷已达到热稳定或按稳定计算要求或继电保护整定值要求的最大允许限额时,调度员应在5分钟内消除其过负荷;

5.系统联络变压器过负荷时,其过负荷的允许范围及持续时间按现场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节              系统或发电厂与系统解列的

事故处理

 

第14—36条  当系统某些联络线路或联络变压器故障跳闸时,引起局部系统或发电厂解列,如开关两侧均有电压,发电厂值长无须等待调度指令,可自行迅速恢复同期并列;变电站值班长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无须等待调度指令,可自行恢复同期并列;若不具备同期并列条件,则一方面报告值班调度员,一方面按本规程频率处理。 电压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4—37条  系统解列后,为加速同期并列,可采取下列办法:

1.将频率较高的系统降低其频率,但不得低于49.5赫兹;

2.将频率较低的系统短时切除部分负荷,或切换至频率较高系统供电;

3.将频率较高系统的部分发电机组或整个发电厂先与系统解列,然后再与频率较低的系统并列;

4.启动备用机组与频率较低系统并列;

5.在系统事故情况下,经过长距离输电线路的两个系统,允许在电压差20%、频率差0.5赫兹范围内进行同期并列。

第14—38条  当系统某些联络线路或联络变压器故障跳闸,造成系统解列,而解列后的系统又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地调调度管辖时,为了加速事故处理,按事先规定由发生事故的所在地调主动与有关地调联系,进行事故处理,其余地调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节  系统联络变压器跳闸及电压互感器的事故处理

 

第14—39条  系统联络变压器跳闸时,若引起系统解列、元件过载或稳定破坏,省调和有关值班员应首先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14—40条  系统联络变压器故障跳闸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将保护动作情况、联变外部征状汇报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现场汇报和系统状况判断联变故障性质,作出处理:

1.若变压器重瓦斯、差动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未经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进行强送。

2.若变压器重瓦斯、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经过必要的电气检验和外部检查无明显故障或检查瓦斯气体,色谱分析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者,在系统急需时,经设备主管领导同意,可以试送一次或(有条件者)进行零起升压。

3.若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一般经外部检查及初步分析后强送一次。

4.在220千伏及以上母线的倒闸操作过程中出现母联开关断口电容与电磁式电压互感器串联谐振的处理原则:

⑴在可能的情况下,首先考虑合上空母线上的空载变压器或备用线路,改变回路参数。

⑵远方操作,拉开电磁式电压互感器闸刀或处在热备用状态的母联开关两侧闸刀(激发谐振电源开关)。

⑶谐振消除后,在谐振回路中经受谐振过电压的电磁式电压互感器,不能立即投入。

第14—41条  电压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若随时可能发展成故障时,则不得近控操作该电压互感器的高压闸刀;不得将该压变的次级与正常运行中的压变次级进行并列;不得将压变所在的母线的母差保护停用或将母差改为破坏固定联结方式。

第14—42条  若发现电压互感器有异常情况时,应采取下列方法尽快将该电压互感器隔离处理:

1.该电压互感器高压侧闸刀可遥控操作时,可用高压侧闸刀进行隔离。

2.在高压侧闸刀不能遥控操作时,应设法尽速用开关切断电压互感器所在母线的电源,然后隔离故障的电压互感器。

第十节  发电机事故处理

第14—43条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由于系统干扰而引起失步时,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增加励磁,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若无法恢复同步时,可将发电机解列,重新并入系统。

第14—44 条  发电机在失去励磁时,对于经过试验证明允许无励磁运行的发电机,在系统电压允许的情况下,且不会使系统失去稳定者,可不急于立即停机,在经试验决定的允许负荷下,应迅速恢复励磁,按现场规定处理。

第14—45条  发电机跳闸或其他异常情况均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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